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州、县(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察。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