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