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责任考核内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