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