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一)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城区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乡村,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景区景点公共厕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厕所管理水平,方便和满足游客入厕需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