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农牧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分类处理,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有害垃圾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应当送交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专门处理。

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下列无害化方式进行处理:

(一)果皮、杂草、树枝叶、餐厨等可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应当就地堆肥,或者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

(二)灰渣、装修垃圾等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

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人口分散村庄或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