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农牧村农户应当人畜分离、柴草分离,房前屋后无垃圾,无乱泼乱倒现象,杂物、柴草、生产生活用具摆放整齐,家禽牲畜圈养,院落保持干净。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