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