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乡村建设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发掘民族文化特色,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创新和生产生活转变,改善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