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