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