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市民使用、防灾避险功能,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合理布局,保持整洁完好。城镇夜景照明应当按照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