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景区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