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公共空间场所的各类建筑及设施,应当注重风格设计和整体风貌,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塑造城市形象。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