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