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州、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