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机关(直属单位)、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城镇道路、桥梁、广场、水域、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农牧村居民的房前屋后区域由户主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十)农牧村道路、桥梁、广场、水域内的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一)森林、湿地、草原、河流、湖泊、耕地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