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十四、十五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