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