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