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