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