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法院、仲裁机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汇集共享机制,及时收集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信用信息。
违反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录入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采集并推送至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其他失信信息,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推送至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可以通过在市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失信信息、限制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申报、建议取消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以及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等方式,对物业服务管理中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