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等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信用交易和其他活动中,查询并运用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