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人诚信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