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共同划定确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