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