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二)就物业管理事项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就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组织业主代表投票表决;
(三)调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且半数以上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的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