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