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五)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成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应当同时补选新的业主委员,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