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