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党组织推荐;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四)产权单位推荐。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在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党组织的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党组织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