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