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重点监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可以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