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依法制止等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