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