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恶意攻击、骚扰他人;(三)拒绝网络暴力,不侮辱、谩骂他人;(四)相信历史、敬畏历史,不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和历史人物;(五)抵制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