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不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