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行政审批、财政、生态环境、公安、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