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物质保护与非物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