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