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