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或者保护措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