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修剪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者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毁其原貌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进行处罚:损毁一级古树名木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毁二级古树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损毁三级古树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