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