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