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护责任人未经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养护责任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