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举报情况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