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应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署名权拥有单位、署名权期限、设置时间以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保护牌式样和编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鼓励在保护牌中通过数字化方式开展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