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保护等级划定相应保护范围。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五米和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以内;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五米和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平均树胸径20倍以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