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